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
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熔接方法、熔接接頭效率、熱處理、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等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壓力容器受壓部分,其材料承受之應力,包括拉伸應力、壓縮應力(
    compressive stress)、彎曲應力、剪應力等,如對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
    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得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