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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3 條
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緣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但熔接部經放
射線透射試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應自孔之中心起算向二側在孔徑之一點五倍
以上之範圍內實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限制設在熔接部及其近旁之開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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