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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6 條
熔接部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龜裂、熔蝕、重疊、熔池、夾渣或氣孔等有
害缺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熔接部之要件,應充分熔入,不得有龜裂(cracks)、熔蝕(undercuts) 、重疊(
overlaps)、熔池(craters) 、夾渣(slag inclusion)或氣孔(blowholes) 等
有害缺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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