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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8 條
試驗板應與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其同等以上之標準規定之母材同規格及同種
類,並由具有同一厚度之材料製作。
試驗板熔接時,應防止其反翹變形;發生反翹變形者,在實施熔接後熱處
理前,應妥予修整。
試驗板應與本體熔接部實施相同之熔接後熱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製作試驗板之材料規格及熔接後熱處理之實施要件。
二、應防止試驗板因熔接時材料受高熱之作用而產生反翹(warping) 變形。如發生
    反翹變形時,應於實施熔接後熱處理前,妥予修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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