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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9 條
試驗板實施機械試驗時,其機械試驗種類及試驗片數量,應視其試驗板厚
度,依附表五之規定辦理。
前項機械試驗用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八○○「壓力容
器之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五.DOC
  2. 附表五.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規範機械試驗種類及試驗片數量,分別依附表五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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