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抗拉試驗時,其試驗片之抗拉強度,應依母材種類分別在下列規定值 以上: 一、百分之九鎳鋼、鋁及鋁合金、銅及銅合金、鈦及鈦合金,其在標準容 許抗拉應力值以下使用者:依已調降之容許抗拉應力值之四倍之值。 二、前款以外之母材:依母材標準抗拉強度之最小值。 於實施前項抗拉試驗,其試驗片在母材部斷裂時,試驗片之抗拉強度在前 項各款規定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熔接部無缺陷者,該抗拉試驗視為合 格。 第一項抗拉試驗之不合格原因,為試驗片之母材缺陷造成者,該抗拉試驗 視為無效。
規範抗拉試驗之合格認定基準,在抗拉試驗時,試驗片之抗拉強度如在母材規格之標 準抗拉強度最小值以上,為合格。但百分之九鎳鋼(9 % nickel steels) 、鋁及 鋁合金、銅及銅合金、鈦及鈦合金等,因其材料之熱處理,導致其材料特性將有多種 變化,爰予規定其試驗片之抗拉強度,應在材料所取之容許抗拉應力值之四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