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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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1 條
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熔接接頭,除厚度在十毫米以下之熔接
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及百分之九鎳鋼之熔接部外,其實施放射線透射試
驗有困難之部分,應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且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二項規
定。
超音波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八「鋼熔接縫超音波探傷
試驗法及試驗結果之等級分類」;其缺陷回波高度之領域及依缺陷指示長
度之缺陷分類,應在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八規定試驗結果之分類方法
之一類或二類,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依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全線放射線透射試驗之熔接接頭者,因實施放射線
    透射試驗有困難之部分,應實施本條規定之超音波探傷試驗(ultrasonic flaw
    detection test),並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二、具有第二項規定要件者,該熔接部得視同具有與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同等之信賴
    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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