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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9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蓋板之急速開閉裝置,應具有該壓力容器內部殘留壓力未
與外部壓力相等時無法開啟該蓋板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本條規定蓋板(cover plate) 之急速開閉裝置(quick opening-closing
    devices) 之構造。
二、所謂「蓋板之急速開閉裝置」,指離合器蓋板式(clutch door) 、上下滑動式
    或放射狀桿式等開閉裝置。例如消毒器、染色器等,其蓋板之急速開閉裝置,應
    為在該容器內部壓力未降壓至與外部壓力相等前,無法打開蓋板之構造,以防止
    蓋板因內壓而飛脫發生災害。
三、具有上述機能之開閉裝置,包括使用壓力開關將蓋板連鎖者,及使大氣開放閥與
    蓋板之連鎖機構連動者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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