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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
    證年金,應於核定函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
    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政資訊中心
    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
    依法移送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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