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第六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局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者,
檢附溢領者全戶戶籍謄本及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及戶籍
謄本。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局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主檔明細查詢清單。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五)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者,檢附執行(債權)
憑證影本。
(六)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