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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11
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附表三、四),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分署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
      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
      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分署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
      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並將核定之工作崗位訓練職缺公布於本
      署台灣就業通及本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
      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優先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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