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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17
十七、訓練單位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
      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費之實
      際核銷經費之百分之五。
      另訓練單位延遲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或投保級距與計畫書所定月薪
      不符者,經查證屬實,自學員錄訓日至依規定投保生效前一日之補
      助款不予補助。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所涉及之參訓
      學員全程訓練費用:
  (一)參訓學員於參訓日前一年內,曾任職於訓練單位之分公司、分支
        機構或經分署認定具有重大關聯性機構。
  (二)參訓學員為訓練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
      分署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
      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
      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
      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次訓練費用不予
      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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