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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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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九)。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表十)。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一)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六)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七)。
  (七)學員出勤記錄。
  (八)參訓學員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九)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二)。
      訓練單位核銷文件未於期限內函送分署,或核銷文件不全,經分署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分署得取消當次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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