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九)。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表十)。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一)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六)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七)。
(七)學員出勤記錄。
(八)參訓學員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九)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二)。
訓練單位核銷文件未於期限內函送分署,或核銷文件不全,經分署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分署得取消當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