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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22
二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項下支應。因
        本署或分署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分署得依預算被刪除或刪
        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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