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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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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依職缺所
    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青年所需之職務訓練。
    前項職場導師,應指導青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學員直屬主管。
(二)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三)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職場導師以指導一名學員為原則,最多以二名為限。
    訓練單位應提供青年至少八小時之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錄)。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地點應以境內為限。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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