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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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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
    學員薪資達新臺幣三萬四千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薪資係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起九十個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
    訓作業,逾期未完成錄訓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
    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退)訓,應於離(退)訓日起十五日內登
    錄計畫網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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