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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8
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
    二十五。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
    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
    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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