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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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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向訓練單位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
    請,核定後,依學員登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即
    不再受理申請。
    分署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
    完成初審審查。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期間,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計
    畫,其受理期間、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本署另行公告,不受第七點第一項、第十二點或第十三點第二項等規
    定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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