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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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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研習對象如下:
(一)失業者。
(二)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措
      施之進用人員。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進用人員,於工作時間參加本計畫之研習,應經用
    人單位同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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