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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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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及本署所屬北基
    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
    署(以下簡稱就服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介研習對象參加實體課程,並核發學習券。
(二)瞭解臨櫃之學習券持券人之報到情形。
(三)研習對象結訓後之就業服務。
(四)配合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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