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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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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轄區範圍內評選具有執行短期
    基礎電腦研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以簽定採
    購契約方式辦理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
    前項實體課程,指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與問題演練及網際網路應
    用與問題演練等單元,並得於三十六小時內自行增列學習內容(如附
    件一)。
    職訓中心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將評選合格辦理實體課程之培訓單
    位列冊送各就服機構運用,並送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彙整。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應於當年度一月二十日前負責將前項培訓單位名單
    鍵入系統,供學習券持券人選取培訓單位。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培訓人數累計達預定開班人數後,應運用系統自
    動通知各轄區職訓中心辦理開班事宜,並副知培訓單位通知學習券持
    券人開課。
    就服中心對於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研習對象,經簡易諮詢確認有參加
    本計畫研習意願後,應開立學習券(格式如附件二),使其參加本計
    畫之實體課程。
    培訓單位應於開課後一個月內完成實體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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