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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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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研習對象得參加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並
    以一次為限。
    學習券持券人應自發券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經培訓單位通
    知開課後,辦理報到;未報到並經其簽認者,該學習券即失其效力。
    實體課程由各職訓中心依服務轄區需求核實規劃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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