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專業、設立目的、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相關領域
      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訓練課
      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
      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四項規定者,分署得不予核定或
      撤銷原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