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署及地方政府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訓練、改良
、改裝及製作能力之機關(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核准立案之非營利財團或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捐助章程或組織
章程明列有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二)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專案單位應配置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業務執行人員至少二人,其人
員資格應為大學校院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
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
療、復健諮商、社會工作、心理學系、諮商輔導學系及特殊教育等相
關系所畢業,並具備二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