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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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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單位受理個案轉介後,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於接案後十五日內將改善內
        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地方政府核定後辦
        理。
  (二)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
        改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單
        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製作
        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及圖片
        、照片等資料。
  (四)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地方政府派員查驗;並提供個案後續追蹤
        及輔導。
  (五)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六)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七)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
        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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