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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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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政府應建立輔具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補助之輔具。 
      對使用年限內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之就業輔具,經審查會議
      決議應予回收,受補助單位於輔具使用年限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
      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且未能進用有相同輔具需
      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報請地方政府回收輔具,以備身心障礙者轉換
      職場後重複使用。 
      前項輔具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
      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者
      ,依各該規定之使用年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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