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13
十三、分署及地方政府應派員訪查職務再設計補助及服務使用情形,並追
      蹤身心障礙者就業後續狀況及滿意度調查。 
      接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經分署及地方政府發現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
      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追
      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停
      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接受補助個人經地方政府追蹤後續就業狀況,其就業未達三個月者
      ,應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經審查核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