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分署及地方政府應派員訪查職務再設計補助及服務使用情形,並追 蹤身心障礙者就業後續狀況及滿意度調查。 接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經分署及地方政府發現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 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追 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停 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接受補助個人經地方政府追蹤後續就業狀況,其就業未達三個月者 ,應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經審查核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