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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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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應比照行政院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對於本計畫之補助,訂定
      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相關補(捐)助事項、補(捐)助
      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並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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