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 助案件檔案備查。本部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推諉查核者,得不予或酌 減其次年度之計畫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