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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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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
      助案件檔案備查。本部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推諉查核者,得不予或酌
      減其次年度之計畫補助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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