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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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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
      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指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所提供身心障礙者
      必要之工作協助,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
      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
      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
      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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