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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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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本部經費補助
        之自籌款比率。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職務再設計業務執行問題。
      5.核定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函送地方政府參考運用。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編列預算,主動發掘個案自行補助辦理,及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職務再設計補助業務。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及經費報本部備查。
      3.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及結報等事項。
      4.督導及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情形。
      5.選派具相關經驗人員擔任地方政府輔導委員及參與審查會議。
      6.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報請本部核定。
      7.視轄區供需情形,辦理職務再設計區域性專案單位之甄選委託事
        宜。
(三)地方政府:
      1.依據轄區內雇主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研提年度計畫,採自辦或委
        託專案單位等方式辦理。
      2.補助計畫應納入預、決算、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3.自本部核定之專家學者名冊遴聘職務再設計輔導、審查委員。
      4.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之諮詢及補助審核工作。
      5.核撥申請案件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6.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7.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情形、當年度月報表及辦理成效。
      8.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
        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分署及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2.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
        及所需費用等,報請分署或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輔具使
        用訓練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4.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及經費請領核銷作業。
      5.統籌受委託轄區輔具回收、改良及再運用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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