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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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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得委由分署編列預算,補助地
    方政府辦理本計畫。 
    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
    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
    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職務再設計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等相關配
    套措施,得於本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範圍內編列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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