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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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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個案補助費:雇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名自營作業者或受僱
      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輔導委員服務費用:包括輔導委員出席費、差旅費。
(三)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每案之改善額度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包括材
      料費、輔具購置及研發設計費。並另得依實支給專案單位出席費、
      差旅費及管理費等。但於委託辦理區域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計畫已
      編列性質相同之相關項目經費者,不得重複支給。
(四)地方政府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及輔具回收或流通等相關行
      政配套措施。
    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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