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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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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採事前審核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所在地區分署通
    知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計畫(如附件二)提出
    申請。
    具「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定專業資
    格之就業服務員,得提供運用二千元(含)以下額度之小額職務再設
    計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服務,由地方政府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
    前項支持性就業服務使用之經費,併入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個案補助費
    之補助額度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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