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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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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依本部提供
    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擔任輔導委員,並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補助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就業適應協助。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工
      作。
(四)協助企業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利方式
      進用身心障礙者。
    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之審查會議,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
    體代表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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