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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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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
    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
    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