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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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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
    條規定,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
      、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
      作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
      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
      )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
      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農業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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