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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
        稽、查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單位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申請件數五千件以下,抽查百分之五;五千件以上未逾六
        千百件,抽查百分之四;六千件以上,抽查百分之三)。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
        料,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