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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審查事項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事項:
      1.依規定詳實填寫申請書,且符合申請資格。
      2.申請勞工須其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學生。勞工本
        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3.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4.檢視有否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之在職工作證明文件。
      5.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6.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7.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
        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者等
        ,不予補助。惟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
        五千元或新臺幣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
      8.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
        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保等
        相關電子資料檔。
      3.函請財政部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