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 貼: (一)停業。 (二)歇業。 (三)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所營事業於利息補貼期間停業,仍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且已辦理復業登記者,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本署申請自復業日起 繼續補貼利息至原定補貼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