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20
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署得繼續補貼
      利息。但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核定補貼期間。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署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應由承
      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署。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
      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