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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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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貸款人積欠貸
      款本息期間,應由貸款人自行負擔利息。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署得繼續補貼
      利息。但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定補貼期間。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
      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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