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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21
二十一、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辦理,而貸款人有第八點
        或第十九點第一項規定情形,本署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承貸金融
        機構應返還本署,並自行補貼貸款人利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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