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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22
二十二、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
        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
          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
          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九點第一項或第二十點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
        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署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九點第一項規定之停
        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署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
        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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