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申請人或貸款人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等情事者,本署 得撤銷已發給之審查結果通知書。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款所定期日停止利息補貼; 已撥付利息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限期返還本署 : (一)第十九點所定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 (二)第二十點所定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自積欠貸款本息月份之 首日起。 (三)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自審查結果通知書失效之日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