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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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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未滿四十五歲之成年女性。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六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前項人員,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
    諮詢輔導,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
    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本貸款:
(一)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二)所營事業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三)所營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
      法完成立案登記未超過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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