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未滿四十五歲之成年女性。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六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前項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並經創業諮詢輔導
。
(二)所營事業完成登記未超過五年。
(三)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
前項所定所營事業如下: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公司、行號。
(三)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