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分署提出
    申請:
(一)創業貸款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切結書(如附件三)正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
      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本署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但第四點所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七)設籍於離島者,應另檢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八)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附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及資料: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
      助辦法規定之身分者:各該辦法規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
      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致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勞工保險
      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
      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該
      法令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及資料未完備者,由分署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署不予受理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