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 符合第三點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依第四點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 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