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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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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每診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
      百元,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但離島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
      ,每診次補助三萬五千元,每二週最多補助一診次。
(二)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病
      ,於通報至通報系統,並將疑似職業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格式如
      附件四)傳送至認可醫療機構後,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型者
      ,依該表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及轉介費用。
(三)前款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病個案,由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後續診治
      服務,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病者,其每一
      職業病個案通報之補助基準如下:
      1.屬附表一疑似職業病類型:依附表二所定基準,補助網絡醫院醫
        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所列費用扣除依前款已領費用之
        差額。
      2.屬附表二其他職業病類型:補助附表二該項目所列金額之二分之
        一。
(四)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斷為職業病或職業傷
      害,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
      業傷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傷病類型,
      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費用。
(五)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完成疑似職業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
      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通過,並檢附疑似職業
      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者,依附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
      之醫師,同一醫師一日以補助一份報告書為限。但疑似職業性聽力
      損失及職業性皮膚炎疾病不予補助。
(六)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完成職業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
      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病,並檢附職業
      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者,依附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之醫
      師。但報告書開立日,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傷病後,二十個工作日
      內完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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