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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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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完成登錄之
      網絡醫院,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未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申
      請登錄者,其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期間,所開設之職業傷病門診及職業傷病通報相關補助,應於一百
      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經依本要點規定,登錄為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期間自
      申請補助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但當年度
      新加入者,補助時間自職安署登錄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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