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完成登錄之 網絡醫院,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未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申 請登錄者,其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期間,所開設之職業傷病門診及職業傷病通報相關補助,應於一百 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經依本要點規定,登錄為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期間自 申請補助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但當年度 新加入者,補助時間自職安署登錄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