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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督導考核如下:
  (一)認可醫療機構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輔導及協助之責。
  (二)職安署得不定期會同認可醫療機構實地查核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門
        診開診情形,網絡醫院應予配合。
  (三)網絡醫院經查證連續一年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服務或未完成任何
        通過品質審查之職業傷病通報,得廢止其資格。
  (四)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量不佳者,職安署得要求提出說明,未提
        出說明或其說明無正當理由者,得列為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五)職業傷病通報者自登錄起逾六個月未完成任何通過品質審查之職
        業傷病通報,得廢止其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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